如皋市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和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审计署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切实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行为,解决现有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准则等精神,结合我局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三条 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规定的程序和审计工作要求,对受托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二)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性;发现、揭露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材料采购供应等方面的存在问题;对不合规、不真实的工程结算金额进行调整;对工程建设中需要纠正处理的事项提出审计建议;
(三)具有中级编审资格的人员,可担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主审,但必须在审计局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中,凡因工作需要察看施工现场,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商谈审计相关问题,必须向审计局报告,在审计局的主持下协调会商。不得私自到施工现场;不得私自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接触;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五)在接受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时,应及时清点项目资料是否齐全,对缺少的资料须在2日之内列出清单,向审计局报告;
(六)审计过程中,要根据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记好审计日记,尤其是重要事项的记载,审计工作底稿要素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局复核。
第五条 保密制度。受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对审计资料负有保管及保密责任。
第六条 回避制度。受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的外部人员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否则取消该审计业务的约定。
第七条 协议管理制度。在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前受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的外部人员需与审计局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规定完成时限、质量要求、报酬及付款方式、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 廉政制度。受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执行审计局交办的项目任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纪律,廉洁从审,并订立廉政承诺书。
第九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的外部人员报酬:
(一)所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足额收缴到位后,按其核减额计发报酬:中介机构4%左右(未足额收缴的计付报酬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收缴额的60%);外聘人员单个工程项目核减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按1.5%计,在100-300万元的部分按1%计,3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计;
(二)所审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无收缴或基本无核减的,中介机构按送审额0.1%计付报酬;外聘人员视其项目的时间、工作量发放600元左右的工资报酬;
(三)结算依据:以协议书、审计报告为准。审计费用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奖罚事项:
(一)在工作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并依法查处,审计局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视案情而定;
(二)审计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审计局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所审项目经审计局复核人员复核,核减率(核减额/送审额之比)误差超过±2%,取消其报酬并按处以审计收缴10%的罚金。
第十一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的外部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委托业务,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二条 受托的中介机构和聘请的外部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移交审计局归档。不得将其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不得对外公开、公布。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如皋市审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